三、 “道法自然”及“无为”的价值
有关“道法自然”及“无为”的思想,是老子《道德经》上下两篇、八十一章的中心内容。然而常人将老子“无为”这一思想误解为无所作为或者消极的不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其实不然,它的基本含义是对事物发展变化应因势利导,不容任何主观意志,顺应事物发展的自然法则而用事,故所以称“无为”“自然”。现举例说明。
自然界太空中紫微星居中天之上,不语不动,天地不假任何主观意志,二十八宿及周天众星随斗柄转向周而复始运转;斗柄东指,阳长阴消,天气渐暖,东方青龙得令,应一、二、三月为春,万物随之生长;斗柄南移,阴尽阳极,气候炎热,南方朱雀应事,应四、五、六月为夏,万物繁荣;斗柄西向,阴长阳消,天气渐凉,西方白虎司职,应七、八、九月为秋;斗柄北面,阳尽阴极,天气严寒,北方玄武用事,应十、十一、十二月为冬,万物收敛;一年四季、八节、十二个月、二十四气,井然有序。而大地上万物长生、收藏有条不紊。故人类贤明圣君在治国利民方面取法天地运行不假任何主观意志的自然法则,国必治,民自理。这是天地之间的自然无为之道。故《易经》中云:“天地以顺动(无为),故日月不过(东升西降有序而无过失),四时不忒(四季运行明生岁成,无有差错);圣人以顺动(上顺天意,下和民心),赏罚清而民服(不用任何私心赏罚分明)。”故孔儒又讲“为政以德,譬如北辰(紫微星),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居中天之上言不言,动不动,而周天众星围其运转)。”汉魏伯阳又讲“辰极受正(紫微居于正中央)优悠任下(周边众星宽松自如的运转不息)明堂布政国无害道(执政者在治国理民方面发号施令中间必须光明磊落,不容任何私情,布政对国家有益无害)。”均指此而言。尤其老子《道德经》中这方面道理讲的更明显;老子讲“大道甚夷(平易简单),而民好径(因私情而走小道)。”五十七章讲:“我无为而民自化(上顺天理,下应民心,而不任性妄为),我无事而民自富(不贪大求功,不夺民时,不滥用民力,人民自然富裕),我好静而民自正(虚心恬淡,举措有常,不妄动躁进,物物各安其分,百姓自然走上正道),我无欲而民自朴(真诚不妄,以天下为公,执政为民,不搜刮民脂民膏以满足一己私欲,百姓自然敦厚真朴)。”以及老子讲的“圣人无常心(不以自己主观意志为常态),以百姓心为心(以老百姓心愿而处理事务)”。
人间社会,为了维护百姓安居故设立公、检、法之机构,但处理民间纠纷、诉讼过程时应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妨国严惩、害民重罚为宗旨,执法者不应容有任何感情私心、不费力气而公平合理简单容易的处理。可往往有些执法者在处理过程中不是因亲属关系说情,便是执法者见小利而动私心,对本来简单容易解决的案件搞的复杂化、艰难化。或是将案件托延,或是错判,导致赏及无功罚及无罪,天怒人怨。因此尊重自然法则,以“自然无为”之道处世,乃为做人之本。在为人处事中,无论身居何位,干任何事务,必须尊从事物的自然法则,不宜容有任何主观、意气、感情、私心而立身处事,自然理事必成,业必就。